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4)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书
安 监 令( )第 号
:
经检查发现下列严重危及员工劳动安全生产问题,必须于日内解决,解决情况由 负责验证,并将解决情况报 核备。
发现的问题及要求改进的意见 |
受检单位负责人: 监察机构(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改
进
情
况 |
验证单位(章) 验证人员:
年 月 日 |
3-6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一、文明施工是指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防护、职业健康、整洁、美观、文明、卫生、环保的综合要求。
二、搞好文明施工是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和工程创优的重要条件,因此要本着“以人为本、预防第一、文明施工、共益发展”的企业方针,认真编制和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机具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明确。临时设施规划统一,道路畅通,施工有序,生产安全,工程符合质量目标,技术资料齐全,竣工文件、工程总结、工法编制及时规范。
三、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现场实际,绘制场地平面布置图,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分开,平面布置图必须经指挥部/经理部审定批复后方可实施。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文体娱乐等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通风、采光、卫生、健康等要求,并应建立管理制度。
四、现场显眼位置合理设置“五牌二图”(工程概况牌: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包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安全纪律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计时牌;文明施工牌;项目经理部组织构架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场地平整(硬化),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无污染,有排水设施,无积水。
五、运输道路宽度、坡度、弯道半径符合要求并路标齐备,路面平顺,排水畅通。通过居民区时不扰民、不超速、不抢道、不污染。
六、城市施工,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处于道路旁的工地须设置不低于1.8m、主要路段不低于2.0m的围墙(挡),且围墙(挡)材料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要特别注意保持城市的清洁卫生,不准污染水源,污染道路,施工机械废气、废水、废油排放要经特殊处理,不超标;夜间施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扰民,噪音不超过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七、施工现场相应防护设施齐全、安全标志和警示牌明显醒目。施工道路要有交通指示标志;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施工范围外不准堆放任何材料、机械,以免影响秩序,污染环境、损坏绿化设施。
八、在建工程项目须设置火工品库、油库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理选择场地、配置相应防护设施,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九、在建工程项目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卫生干净、场地还原。
十一、建设工地应设置医务所或巡回医疗点,医务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及时向员工宣传有关知识和进行预防。
十二、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必备的劳保用品,在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
十三、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7 三检查、一交接制度
一、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制度。
施工生产工班或小组必须执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如无法解决应立即上报,求得解决。
(一)、班前检查内容:
1、告知本班作业须注意的安全问题及事项。
2、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安全,工具、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等是否良好。
3、检查生产人员是否精神充沛。
(二)、班中检查内容:
1、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2、检查生产人员是否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班后检查内容:
1、分析本班作业时还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提出解决办法。
2、对不遵守劳动纪律及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批评,分析未遂事故/事件。
二、交接班制度
1、轮班作业的工点、建立执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完毕后,由交接班负责人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并签字。
3、交接班时必须做到:
①、对情况要看到;
②、对工地各作业点要走到;
③、对不安全因素要指到;
④、对预防事故措施要说到。
4、交接班双方交接主要内容:
①、施工进度、上一班的操作方法,下一班应采取的方法。
②、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说明:如瞎炮、坍方、瓦斯、突然涌水、运输轨道、输电线路等以及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对策。
③、工地负责人及安监(检)人员对本工点的要求,上一班的执行情况,本班还应继续做些什么。
④、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
⑤、一个工点有几个工种同时施工时、除班长参加交接工作外,组长也参加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接班负责人向生产员工布置本班工作,同时交待上班安全情况,提出本班安全要求。
⑥、交接班记录簿,由各子/分公司结合施工生产、工程质量有关要求自行印制、下发使用。使用完毕后的交接班记录簿,由项目部(队)保管备查。到工程竣工、正式交付使用后销毁。
3-8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请公司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一、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㈠、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㈡、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㈢、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㈡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严禁丢失。
⑵、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①、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②、相邻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m;
③、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④、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⑤、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⑶、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①、照明不足;
②、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③、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④、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⑤、出现③、④种异常情况未经地质预报的;
⑥、没有警戒好的。
⑷、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⑸、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⑹、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①、有无瞎炮;
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③、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④、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⑺、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⑻、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①、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②、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③、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⑼、两个相向贯通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进行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
⑽、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②、洞身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③、设立明显的标致和专人看守;
④、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⑾、进入爆破作业区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爆破记录表。严禁乱丢乱放,洞内应设置临时火工品存储箱2个(存储箱内壁应内衬橡皮胶垫),雷管、炸药应分箱并上锁,专人看护,仅限当班临时存放。
⑿、瞎炮的处理按前款一、㈡、8规定执行。
⒀、当隧道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二、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1、爆炸物品临时存储专用仓库的选址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2、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
4、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组织监督销毁。
三、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品遗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9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公司施工现场防火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工程的建筑工地。
三、建筑工地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四、地方政府消防监督部门、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建筑工地的消防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在建立项目管理规章时应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内容,落实责任制。同时建立消防应急救援机制和现场义务消防组织并进行演练,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六、项目应对义务消防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应急处置、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义务消防员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单位选派,人员比例为施工队总人数的5%。
七、建筑工地应落实消防责任制,建立健全危火工品管理(具体见《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防火管理的规章制度。
八、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要按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要及时清理和处理。
九、城市建筑工地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保证消防车畅通。高层建筑工地主楼的一长边或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一周长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设空中管线。
十、建筑工地临时搭建工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须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若工棚内堆放的均为不燃材料的,其间距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小于4米。
2.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储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与施工主体建筑和永久性设施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在防火间距内禁止堆放可燃材料。
3.一万伏及一万伏以上输电线下面不得设置临时工棚,架空线与简易工棚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米。
4.临时工棚每个防火分区工棚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活工棚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700平方米。
5.集体住宿工棚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00人,每25人须设一道分隔墙。每个分区应有两个疏散出口。建筑结构主体内,施工期间严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十一、建筑工地用火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将现场可燃物清理干净。无法清理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并配好灭火器具,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能点火。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用火后要熄灭火种,经检查确定安全后,看管人才能离开。在竖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隧道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确认洞室内无瓦斯等可燃有害气体。设置厨房、沥青熔解的用火设备必须选择适当场地,并经审核同意,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制订防火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的易燃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严禁吸烟。
3.建筑工地和易燃工棚内严禁烧火取暖,不得随意设置用火设备。若施工中必须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并经施工现场主管部门同意。
十二、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由电工统一安装,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电力规范要求。
2. 施工现场电线必须采用绝缘架空线或敷设电缆,并不得穿过堆放易燃材料堆。
3. 施工现场不准任意安装电炉。若因施工确需使用电炉时,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用电规定审批,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私自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设备取暖。
4.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使用碘钨灯时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50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5.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下班时,必须由电工负责巡回检查并切断总电源。
十三、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放置在取用方便的地方, 严格管理、保养,不准移作它用。
十四、城市建筑工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用水量应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火灾延续时间一类建筑按3小时计算,其他建筑按2小时计算。
十五、对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个人,单位或项目应予以表彰。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0 工伤保险规定
一、为了保障公司各工程项目作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项目部的伤亡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规定。
二、各项目部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项目部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项目进行公告。
四、员工发生工伤时,项目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使受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项目部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11关于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规定
一、为规范公司内部车辆的安全管理, 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因交通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的财产和声誉损失,特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二、本规定所指非专职驾驶员,系指虽持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执照,但不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的人员。
三、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安全事故,系指由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单位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人力资源部门下令的专职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不适用于本规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五、本规定中的事故分类,指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事故分类如下:
1、一般事故:无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的直接损失价值或修复费用为2000元(含)~5万元;
2、重大事故:无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的直接损失价值或修复费用为5万元(含)~15万元;
3、特大事故:无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的直接损失价值或修复费用为15万元(含)以上。
4、交通事故中发生了人员伤亡的,按伤亡事故有关规定办理。
六、责任判定及处理
凡属非专职驾驶员擅自驾驶本企业车辆,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责任,按公司机械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处理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12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等法律、法规,公司各级指挥部/项目部、各子/分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交底、培训和演练工作,要根据《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程序文件要求》要求,切实抓好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储备工作,真正达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要求。
二、公司、子/分公司在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储备工作列入检查重点,对各个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严格进行审核和把关,督促演练工作的开展。
三、指挥部/项目部要对危险源进行确认,四新项目必须进行补充辨识,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重大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科学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程度,并据此编制。如:营业线行车、坍塌、高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触电、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编制必须全面,尤其是发生事故后的报告、救援、现场维护、联系人、紧急疏散通道、就近医疗点及统一对外报导等必须详细和周全。
四、公司安质部负责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性应急救援预案模式;各级指挥部/项目部工程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类事故或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安质室参与编制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做好演练记录,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五、公司、子/分公司工程管理和安质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